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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转基因生鲜食品须显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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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22: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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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药监局日前发布《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对超市自设的生鲜食品的包装和标签进行了严格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转基因生鲜食品应在标签显著位置作标注等,此外,还规定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
    针对目前很多包装上只有“包装日期”,没有“生产日期”的情况,《意见稿》指出: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同时,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如需更换包装,应记录更换包装的理由、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以及更换包装的员工姓名及职务,并留存原包装物和标签至销售之日后第3个月最后一天。消费者购买后退回、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已经异常的生鲜食品,禁止再次销售。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对超市常见的生鲜肉类以“肉馅”形式销售的情况,《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散装或包装销售。如果消费者有要求,超市可应消费者要求将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

    此外,对转基因及进口生鲜食品,《意见稿》中也作了特别说明:转基因生鲜食品应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标注内容位置醒目、颜色鲜明,文字字体不小于标签中其他标注文字。进口的生鲜食品,应当用中文标注生鲜食品的名称、原产国及具体产地、保质期,以及进口商和供货商联系方式等内容。

    《意见稿》中规定,生鲜食品的标签应当包含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产地标注应至少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划。食药监局表示,超市经营者应对所售生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负责,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法律处罚。据悉,此次《意见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本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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