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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和运营公司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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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15: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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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大数据研究认为,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如果有区别的话,那也仅仅是前者从事增量投资,后者从事存量运营,这种区别是很勉强的。

  从国际经验看,如意大利伊利公司、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等,都是既投资又运营,投资后欲获得回报,必然会参与运营,只是这种参与不一定通过直接干预体现,也有可能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调整,比如通过向投资的企业派出董事,来参与所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以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因此,把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截然分开是没有必要的,反而容易造成观念和操作的混乱,无形中徒增组建成本。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利(产权)被分解为价值形态的权利和实体形态的权利,国资公司享有的就是对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国资委要“管资本”,但这种管理的核心是价值管理,但这种“管资本”与国资公司的资本价值经营具有明显的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国资委是单纯的出资人,而不是资本经营者;国资公司则既是出资人(向实体企业投资),又是资本经营者,是典型的企业组织。从“政资分离”的角度,国资委是国有资本的唯一出资人代表,而不是行政管理机构;从“政企分开”的角度,国资委不能直接插手国有资本的经营,而是以出资人或股东的角色对国有资本经营予以监督。

  在西方国家,国资公司普遍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且大都根据商法设立。这里所谓的控股公司形式,是指国资公司在国资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对其投资控股的企业履行股东权利,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进行资本运营,在国资公司内部则实行人事管理、重大决策管理、收益管理等三项事权管理,同时要进行战略管理、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等三项辅助管理及产权事务管理,这是国资监管机构不宜直接管、也管不了的事情。

  国资公司作为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专门通过控股、参股其他企业(实体企业),从事国有股权经营及金融资本的营运,以此谋求国有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作为企业,为了实现国资增值的经营目标,国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其具体经营决策除了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外,不受任何部门的行政干预。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授权要符合法律程序,没有直接干涉的行政权力。

  本文整理自“管理大数据”最新研究报告,如有需要请联系客服索取。
发表于 2018-9-15 16: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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