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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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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7 08: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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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19-4-17 08: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9-4-17 08: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应急部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答记者问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应急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同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问:请谈谈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好制度设计,突出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两个关键环节。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着重运用备案、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可以网上备案和报送相关情况。三是注重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重点对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相关制度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对这两部法律已有较为明确和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归谁管?

答: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并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特点,《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履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同时,《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工作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问:哪些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例》对预案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应急救援预案是事故应急工作的总遵循,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预案,是有效处置各类事故的重要保证。《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问:针对实践中应急救援队伍不足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条例》强化了应急队伍经费保障,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应急救援措施包括: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问: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哪些人员组成?总指挥如何产生?现场指挥部有哪些职权?

答:《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楼主| 发表于 2019-4-17 08: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解读 | 我国生产安全法制深化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其制定依据明确规定为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这对于如何确立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制及其工作运行机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从《条例》内容来看,其基本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重点内容,都与作为制定依据的两部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开宗明义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也在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完全一致。

再如,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条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作为安全生产法的下位法、实施法,体现上述方针和机制的法律规范很多,这是值得肯定的。

还有一个特点是,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之外,还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即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公共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依循上位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也是基本一致的。

还有一个亮点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及工作职责。《条例》也依据上位法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职责、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素能要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内容,这些关于专职队伍、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工作效率的提升均有很大助益。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条例》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十年前颁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危机管理和应急法制的龙头性法律,其开宗明义就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提出来,意义非同小可。而《条例》也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提出来,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文中加以细化落实,这与上位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值得肯定。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应的,《条例》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基层协助、单位全责”的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与上位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并有所侧重。

又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这项原则和要求在《条例》中也通过一些具体机制和制度规范得到体现。

总之,可以期盼,《条例》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工作纳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法治轨道,加强生产安全领域依法防范处置事故的素质能力建设,从一个方面助力提升我国生产安全法制建设整体水平。

 楼主| 发表于 2019-4-17 08: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解读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析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安科院院长 张兴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要求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发生法律法规、机构职责、资源条件、重大风险或者其他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第七条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到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修订。

应急值班制度。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请求支援。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为了保障应急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条例》提出了对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应急保障要求。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规定,高危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明确了应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提出了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报送和公开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职责。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报送应急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等信息化措施。第十九条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承担的原则。

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都负有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追责的情形,比如第三十条明确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9-4-17 08: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解读 | 确立五项制度 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林鸿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格外重视应急救援准备这个环节,充分体现了公共应急立法理念的更新,将应急管理中“关口前移”“有备无患”“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落实得十分彻底,对于将来其他同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能不能实施好,关键就取决于应急救援准备制度能不能实施好。而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重点建立五项制度。

应急预案制度

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早就制定了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但此次《条例》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相对于以往,无疑要严格、细密得多。一是明确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要以风险识别和评估为基础,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二是详细地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更新的条件,这对于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非常重要;三是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要公开,公开既有利于预案实施涉及的相关主体熟悉其内容以便于理解操作,又可以倒逼预案的制定者提高预案编制质量。可以说,要实施好《条例》,首先就要把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的这几项要求落到实处。

应急演练制度

以往有一些应急法律、法规本着“宜粗不宜细”的陈旧立法理念,对应急准备的保障措施规定得大而化之,让制度没有“牙齿”,实施效果不佳。《条例》注意到了这一点,在应急演练方面的规定非常“到位”,一是把演练的频率说得很清楚,没有留下什么模糊地带,二是规定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整改。有了这两条,应急演练就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尽快把操作性的措施拿出来。

应急救援队伍制度

《条例》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一是充分考虑了近年来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行业发展成果,比较科学合理;二是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要向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送,还要向社会公开。应急队伍建设的人财物投入比较大,在各项应急准备制度中的实施难度是最大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足功夫,除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的罚则之外,在行政系统内部还要建立起相应的问责机制。

应急储备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储备什么设备和物资,差别比较大,很难统一规定储备的规模、品种和更新频率。这就需要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出台具体配套制度,结合本行业的特点把这项内容细化下来,特别是要规定刚性的监督检查措施,让这项制度落地。

应急值班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重点监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都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还要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接着规定了对应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这就把应急准备的责任落实到了单位、落实到了队伍、直至落实到了人。为了实施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值班等制度,需要从安全生产应急人才培养、从业档案记录、工资和社保待遇保障等方面加以细化落实。
 楼主| 发表于 2019-4-17 08: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为了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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