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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日前发布《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63名有关责任人给出处理意见。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驾驶事故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驶过程中,制动系统发生机械故障,制动时促动管路漏气,导致车辆制动性能显著下降。驾驶人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误操作将挡位挂入三挡,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63名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其中,事故车辆驾驶人张赢等3人,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接邾清等22人,司法机关拟追究其刑事责任;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盟长霍照良等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余有关责任人也分别给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还建议,给予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等6家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此外,针对该事故,事故调查组从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大力淘汰落后设备和推广先进装备及工艺等7个方面,给出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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