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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轮胎出口欧美须重视多环芳烃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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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17: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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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瑞典化学品管理局消息,该局于2012年夏季和秋季期间对进口汽车轮胎的30余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受检查的企业被要求描述其如何保证进口轮胎不含有超过限量水平的多环芳烃(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PAHs)。    报告称,企业确保产品符合法规的最常用方法之一,是要求欧盟外的供应商提供认证和其他相关文件,或是提供来自供应商的分析报告,或只使用面向欧洲市场生产的、获得“欧盟注册”的轮胎,由此推定其产品符合法规要求。但没有一家企业声明其自身进行了任何检测。
    PAHs指的是一大组化学物质,通常存在于石化产品、橡胶、塑胶、润滑油、防锈油、不完全燃烧的有机化合物中,当轮胎磨损时,就会释放含有PAHs的颗粒,被人类吸入或通过空气传播到土地和水源中,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并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致癌性。一些欧盟国家以及欧盟橡胶和轮胎制造商贸易协会(ETRMA)已在早前测试中发现自欧盟外进口的轮胎含有超限量的PAHs,其中中国涉及多批次而备受关注。
    鉴于多环芳烃的严重危害性,根据欧盟REACH法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若轮胎制造所使用的轮胎和油质中法规列明的苯并(a)芘(BaP)、苯并(e)芘(BeP)、苯并(a)蒽(BaA)等八种PAHs含量超过10毫克/千克,或苯并(а)芘含量超过1毫克/千克,将不得进行销售;此外,德国对电动工具等产品也加强了PAHs的管控要求;美国环保署提出的“优先污染物”中,PAHs就有16种,相关产品上市前必须进行PAHs检测。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主动了解出口国有关标准及法规的最新发展动态,在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等方面及早做出调整;除了在标签上标注制造商名称、制造日期代码、滚动噪声和湿滑路面抓地力外,关注轮胎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这就要求企业强化质量意识,提升产品品质,并做好后期的合格性测试工作,提供合规证明及相关文件,以确保PAHs含量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应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确保产品的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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