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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岗还是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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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6: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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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两年前,刚刚大学毕业的小刘被一家大企业录用。劳动合同约定,小刘的工作岗位是人事助理,月薪3800元,同时须服从单位安排,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年后,由于企业调整经营管理策略,需要进行人员轮岗,于是单位就将小刘轮调到销售部门担任业务员。因为岗位变动,小刘的月薪也从固定的每月3800元调整为1800元加销售提成。


起初,由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小刘觉得如果业绩好的话,销售员的收入可能会高于原来的固定工资,于是虽然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的调整,但仍旧按时换岗,担任销售员。头两个月她的销售业绩非常好。领导见她工作努力,便对她不再进行轮岗,小刘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后来,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化,新上任的领导决定继续轮岗,并通知小刘轮岗结束后,要回到原人事助理的岗位;如果不服从安排,单位将和她解除劳动合同。而小刘觉得自己好不容易才适应了销售岗位,现在却又要面临变动,对此颇为不满。

焦点解析
      
事实上,在劳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小刘遇到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类似问题如能及时妥善处理,将有效地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资关系的平稳运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调整,主要涉及劳动者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变化’。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因而,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汉平认为,依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有以下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


那么,小刘在本案中遇到的轮岗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呢?

“本案中,小刘岗位的一系列变动发端于企业的轮岗制度。而轮岗制度是企业基于其经营自主权对劳动者岗位所做的适当调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俞飞告诉记者,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者即已处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之下。通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类似 “劳动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条款,于是,一些企业为了完善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找寻更适合其工作的岗位,或为了让其更好地锻炼,常实行轮岗制度,使员工的工作岗位处于一个相对变动的状态中。而这种相对变动的岗位状态,其实是企业基于业务经营所需或对员工业务能力提升的考量,在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调整,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轮岗制度并不是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不涉及岗位和工资的变动,当然,职务津贴和岗位补贴则不在此列。因此不应当看作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当然也就无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了。”俞飞说。

但是后来小刘在销售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没有再进行轮岗,在这一新岗位工作是否属于调岗?

“应该说,小刘后来从事销售岗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双方协商一致调岗。”对此杨汉平分析说,小刘对新的工作岗位比较满意,在领导决定不再继续对她轮岗后,她其实在一定的时间内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新岗位即销售岗位上的工作,而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构成协商一致调岗。“当然,在实践中也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到新岗位提供劳动的事实,即认定劳动者调岗。”杨汉平说。那为什么这次可以认定小刘已属于岗位调整呢?

杨汉平进一步解释说,关键是因为在一定的合理的期限内,小刘并未表示异议,这就表明她已决定在新岗位上工作。而这里的 “一定时间”通常是指一个正常人要对拟被调到的新岗位进行一定了解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因为劳动者对拟被调到的新岗位进行一定的了解是其决定是否接受岗位变动的基本前提,所以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时间内的犹豫期,允许其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则可认定其接受调岗,从而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由此可见,该公司如果再继续轮岗,轮岗结束后,小刘应该回到的是销售岗位,而非原来的人事助理岗位。”杨汉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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