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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启动 涉重金属企业须为环境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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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22: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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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L2468 于 2013-2-22 22:18 编辑

    涉重金属企业将被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这是该项险种试点推进以来,首次采取强制形式。昨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以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0年)数据为例,当年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20次,其中水污染135次、大气污染157次、海洋污染3次、固体废物污染35次。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256.9万元。
  监管部门认为,借助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记者了解到,在强制保险启动前,我国已在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此次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中,涉重金属企业包括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指导意见》要求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教授李文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确实需要对各类污染加强整治,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也是必要的。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投保,在理论上是比较合理的。”
  不过,他也指出,我国目前除交强险之外,还有很多责任保险是强制的,比如,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旅客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由《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也带有强制的意思。但环保部和保监会开展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从法律上来讲,其实是有缺陷的,因为《保险法》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律才能强制保险,其他都不能强制。
  此前,业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否应该强制也一直存在争议,有国外保险专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便曾指出,强制与否并不重要,关键是,中国应有更合适的法律法规去保障,通过法律机制和风险管控的相互配合来实现对污染的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述文件中,对于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指导意见》并未要求强制投保,而是用了国家“鼓励”投保这样的描述。
  “像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这样的企业,其分支遍布全国,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其内部就能形成一个‘大数’,风险能够达到一定分散,因此,这类企业采用自保或是成立一个基金都能在很大程度上进行风险损失补偿。只有当碰到一些大的灾害时,才有可能造成自身难以进行赔付,这个时候需要保险,实际是一种超额责任保险。”李文中说。记者 黄晶华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22: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强制责任险扩容至重金属行业
    环保部21日发布消息称,环保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与此同时,环保部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挂钩。

  环保部政研中心环境经济与管理政策研究室主任沈晓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两部委首次在国家层面将涉重金属和石油化工企业强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环保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但沈晓悦认为,在试点开展初期,投保企业的风险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再加上国家并未强制,因此投保企业数量有限,保险公司开发的多样化、市场吸引力强的保险产品也有限,一旦企业爆发(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很难完全弥补事故造成的健康、财产、生态环境损失,最终大部分仍要由政府“兜底”。

  上述文件首次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包括: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沈晓悦建议,未来可参照国际成功经验,重点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政策,如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限赔付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或者建立参保企业的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从而有效化解企业参保和保险公司出险理赔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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