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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导公众理性参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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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3: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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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的重要阶段,为此,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目前,我国化工行业中的一些污染严重的小化工项目绝大部分已经被淘汰,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项目开始纷纷上马,一些标志性化工产品的产量目前都是世界第一,中国的发展让世界惊叹。然而,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一些地方开始上重大项目特别是化工项目时,往往会发生一系列群体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于如何解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问题的思考。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途径或程序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这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公众参与可以加强政府决策的公开性、透明度,使政府决策和管理更符合民心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和处理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如何解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首先,公众在环境信息的获取上存在一定的渠道障碍,无法及时获得充分、真实的环境信息。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公布环境信息的义务。由于环境信息公布的义务主体被限制在一个较窄的范围内,导致一些环境信息难以及时被公众了解。

  其次,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公开信息中,环境信息公开较为单一,只限于环境及各环境因素基本状况的信息、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对诸如破坏环境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则不予公开,这无法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创新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政府、企业和公众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考虑进行反复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政府追求自身理性最大化,即通过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政务事件公开和抽象的电子政府形象,来降低交易费用约束和竞争约束,从而尽可能维持政权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对于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体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它们既不想也没有应有的能力去承担制度创新的成本,更有“搭便车”的现象。

  而处于信息弱势的散沙状的公众更难以将强烈的制度需求愿望转化为制度创新的集体行动。因此,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完善。

  公众应当抛弃邻避效应积极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

  当前,我国公众有了一定的环境意识,但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依然表现出政府依赖型。广大公众整体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大多从自己的感觉出发,所以容易受到他人影响,容易受邻避效应的影响。

  邻避效应指居民或所在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等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及采取的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别建在我家后院,意指居民希望保护自身生活领域,免受具有负面效应的公共或工业设施的干扰。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邻避效应正成为一个潜在的冲突因素,这一点要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警惕。

  当前有的公众一听化工项目,不管是否达标一概反对。破解邻避效应的方法,就是全过程加大信息公开化的力度。在支持公众参与的呼声中,要引导公众参与方向,地方政府对拟建设的清洁生产工程,需要向公众进行详细的解释。另外,对污染工程需要坚持,该停建就停建。

  架构“政府—企业—公众”共同管制的模式

  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实来看,公众自发开始组织起来,有些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利益组织化成为一个大趋势。

  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扶植社团组织发展,社团组织优化内部治理,社团组织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成为社团组织发展的路径选择。从某些情况来看,社团组织更容易对公众进行疏导。公众参与与利益组织化,可以推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使公民的政治参与由无序变有序,改变不平衡的利益代表结构,减少社会矛盾等。

  架构“政府—企业—公众”共同管制的模式,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源动力。从政府应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职能和保护基本人权的角度上讲,政府应当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采取“阳光行动”。

  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公众参与组织程序,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制定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定公众参与的合法地位,保证公众参与的环境决策被顺利执行。同时,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渠道,提供尽可能多的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协调各种社会行为,引导公众参与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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