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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不怀孕,怀孕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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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5: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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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营高新技术企业M,为拓展产品渠道,招聘大客户关系经理1名,由于本岗位对公司销售目标达成有重要影响,公司给出了非常优厚的待遇。王女士由于个人综合素质,行业经验,过往业绩等方面的优异表现,成功获得公司的认可并被录用。入职前,公司明确要求王女士必须保证在三年内不能够怀孕,否则将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王女士考虑到公司待遇很好,她表示愿意接受,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承诺书。一年后,王女士无意中发现自己怀孕。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有约定要求“三年内不能够怀孕”条款,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不近人情,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劳动合同承诺不怀孕,怀孕后能够解除合同吗?
知识点:女员工三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解析:员工劳动合同承诺不怀孕,怀孕后不能够解除合同。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约定员工不能怀孕的。本案例中,公司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三年内不能够怀孕”条款。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王女士也同意了该项条款。公司的做法干涉了王女士的个人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因违背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另外,从劳动合同订立来看,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本身与王女士约定3年内不能够怀孕是违法的。所以,本约定是无效的。同时,公司以王女士怀孕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女员工在三期类,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王女士和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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