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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签订合同,如何正确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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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0: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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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姐于2011年4月1月应聘到某房地产策划公司,任商务专员。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田小姐故意拖延6天(共4个月没有签订合同)。8月1日,田小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9月下旬,田小姐某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公司。离职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因公司4个月内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田小姐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公司认为田小姐拖故意拖延签订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于是,田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未及时签订合同,如何正确经济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3-9-3 10: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如何规避劳动合同签订过期风险?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应在员工入职后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无论是员工故意拖延还是公司不按时签订,都会导致因未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双倍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楼主| 发表于 2013-9-3 1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给予经济补偿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由于田小姐故意拖延6天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田小姐应获得除拖延时间之外天数的双倍工资补偿。公司是在田小姐工作到3个月24天时,书面通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前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责任在公司;此后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责任在田小姐。同时,公司向田小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其上班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1年5月2日,截止时间是7月24日。田某应得双倍工资补偿的时间为2个月零22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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