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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有关汽车产品三包的信息备案、公开制度及争议处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家用汽车的“三包”信息将通过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公开,同时将组建汽车“三包”专家库,对于存在争议的“三包”责任问题,消费者可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现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汽车三包信息和专家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对争议处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使用情况。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和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承担有关信息备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协助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专家库,承担全国专家库的管理、技术交流与师资培训等汽车三包日常工作。 第二章 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四条 为了落实汽车产品有关经营者义务,鼓励经营者做出并履行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便于消费者查询汽车三包信息,生产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备案如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汽车三包客服电话、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等信息; (二)车型信息。包含车型的公告名称、商品名称和年款、发动机型号和排量、变速器型号、轮胎品牌和型号,以及其他相关配置信息等; (三)生产者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包含销售者和修理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三包客服联系人、三包客服电话、手机、传真、Email等信息;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包含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名称及其质量保证期;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和名称;退换车所涉及的使用补偿系数;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种类范围和名称; (五)由各级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处理的汽车三包责任相关争议信息,以及涉及仲裁和诉讼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信息,汽车产品更换、退货信息,汽车产品质量担保相关统计信息。 生产者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管理中心备案的相关信息,可以不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生产者对以上备案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生产者应当在新车型上市销售前适时备案第四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信息。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通过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公开汽车三包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 生产者公开的信息范围如下:车型信息,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 生产者应公开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和渠道,并在随车文件中向用户提供。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为汽车生产者公开汽车三包信息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对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质监部门处理汽车产品三包争议时,应当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中填报争议处理信息。 第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和分析有关汽车三包信息,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汽车三包相关信息分析报表。 收到有关汽车三包争议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编制专家培训教材,制定专家遴选标准、聘书格式和专家库建设规范。 省级质监部门通过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建立本省专家库,负责专家的遴选、培训、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产销量、行业特点和三包责任争议等情况,制定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专家遴选管理规范,确定专家的人员来源、专业结构、数量和地域分布。 第十条 有关单位、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的专家库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测、教学科研、质量鉴定,以及法律政策、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对于汽车维修领域专家,应有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等相关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经历,并取得相关资质; (三)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四)本人愿意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专家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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