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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错误面对员工离职的后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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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09: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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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刘某在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和领导存在矛盾,就自行不去公司上班了。该公司也并没有对这件事引起过多的重视,认为刘某既然不来上班,就停止给他发工资、缴纳社保等等,而且将刘某归到已离职员工的名单中。但是不久后,公司却收到了仲裁机构的通知,刘某单方面申请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要求获得违法辞退的补偿金。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属不属违法辞退?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呢?

很多HR都说:“公司应该支付补偿金,因为刘某已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但也有HR却反驳说:“是刘某主动不来公司上班的,旷工3天已经算是离职了,何况他有几个月都不来公司工作,公司需要另招一个人来工作,其中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刘某来陪才对。”

对此,上述案例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员工和企业双方都认为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了,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视为协商一致,那么公司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公司可以举证说明,证明有合理理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不需要赔偿。

法院和仲裁机构针对这种案例,是根据实际情况审判的,所以结果也会不一样。如果遇到员工主动不来上班,而又无法用电话联系到员工的情况时,可以采用邮件、快递通知的形式,先向员工进行说明,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完善离职手续。

有些HR表示不清楚员工的通讯地址,快递不知道要寄到哪时怎么办?这种情况依旧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可以查询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另一种则是员工自己填写的劳动合同中的地址,员工对其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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