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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胜任可以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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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0: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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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制度创建至今,不少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写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并作为绩效考核体系的一种制度方法沿用至今,定期将业绩居于末位的员工降薪、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然而随着劳动法律制度的日渐完善,由“末位淘汰制”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增多。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也就更需要对《劳动合同法》视野下“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问题一探究竟。

“案例”2009年7月,王某进入中兴通讯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为3840元。公司通过网上公示将规章制度告知王某。其中《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每半年绩效考核一次,结果分为S、A、C(C1和C2)三个等级,等级的分布比例分别为20%、70%、10%.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共一年半的时间中,王某曾进行过一次调岗,但三次考核结果均为C2.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遂提起仲裁,仲裁裁决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某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讯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将公司的绩效规章制度,尤其是对于绩效考核这块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规定明确告知了员工,适用时就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司法的审判实践却给了我们一个清晰的回答:工作不胜任并不可以成为末位淘汰的理由。

首先,“末位淘汰”是员工客观所处的状态,并且是一种相对而言的客观状态,其反映的是一种对比之下员工工作的高低优劣,与员工本身的工作内容和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关系,也就意味着每次考核都会有人居于末位。但是客观上来说,所反映出的业绩和工作情况可能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人会因为不同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而被“淘汰”。“末位淘汰”并不是一种客观稳定、可预见的评价标准,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客观、稳定、明确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司法实务审判的经验已经被逐渐积累下来并形成明确的规定,并对以后的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发表于 2013-11-1 12: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企业用人困境,能招到一个就不错了,
何谈末位淘汰~
发表于 2013-11-1 12: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末位淘汰制,一看都是给下层职工设置的。试问一个公司有几个总经理,总经理永远没有淘汰出局的危险。
发表于 2013-11-1 12: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末位淘汰制说白了也是“官本位”的思想在作祟。

都是企业中下层职员的。
发表于 2013-11-1 12: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末位淘汰,谁来考核?
出众者,谁又能保证他们的“前途”?
关系?公平?能力?背景?…………………………
西游记中,有背景的妖精都被救走了……………………

发表于 2013-11-1 12: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1-1 12:37
末位淘汰,谁来考核?
出众者,谁又能保证他们的“前途”?
关系?公平?能力?背景?………………………… ...

现实何尝不是,有背景的都是要被救走。

其实,想想也对“弱肉强食”嘛。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3: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ccsspp454 发表于 2013-11-1 12:43
现实何尝不是,有背景的都是要被救走。

其实,想想也对“弱肉强食”嘛。 ...

“弱肉强食”年代我们是改变不了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3: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1-1 12:37
末位淘汰,谁来考核?
出众者,谁又能保证他们的“前途”?
关系?公平?能力?背景?………………………… ...

没有背景的就被末位淘汰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4: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ccsspp454 发表于 2013-11-1 12:30
末位淘汰制说白了也是“官本位”的思想在作祟。

都是企业中下层职员的。 ...

高层的也有,只是不多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4: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gaoshengxian 发表于 2013-11-1 12:11
很多企业用人困境,能招到一个就不错了,
何谈末位淘汰~

需要的时候,就大量的招。
等不需要的时候,想到成本的损失,就出现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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