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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曾某进行“竞业限制”,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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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2: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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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是某软件公司的司机,入职时,曾某与公司其它所有员工一样跟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员工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工作,如员工违约,应赔偿甲公司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曾某工作3年后到了另外一家软件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被甲公司认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10万元违约金。曾某认为,他根本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请问,该公司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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