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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0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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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赔偿和激励管理办法
1 目的与范围
1.1 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落实产品质量责任,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产品,供、需方质量责任的划分,以及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和需方非常满意后的激励。(本办法不包括分公司内部上下工序的质量责任和索赔及激励,分公司内部上下工序管理,各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 参考文件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东风股司发[2001]6号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职能》
DFQS10-01 进货检验和试验程序
DFQS13-0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DFACQS383-02 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置
3 术语
3.1 质量协议:指供需双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签订的产品质量契约,是合同的一部分。
3.2 产品质量责任:指因产品质量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而应承担的责任。
3.3 质量赔偿:指由于供(需)方的产品质量责任,需(供)方依照本程序向对方索赔损失的过程。
3.4 质量损失:指由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协议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它分为直接损失和附加损失。
3.5 直接损失:指不合格品本身和由其引起的相关产品报废的损失。
3.6 附加损失:指不合格品流入需方生产过程中到被发现所造成的连带损失。即质量损失中除直接损失以外的损失。
3.7 标准价:指东风汽车公司现行的产品结算价格。
3.8 非常满意:需方对供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进行定期评价,凡连续半年或一年(由需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被评为优秀供应商,则表示需方对供方非常满意。
3.9 质量激励:需方对供方非常满意,需方给予供方优惠政策或奖励资金的行为即为质量激励。
3.10 需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零件、总成、整车的单位。
3.11 供方:供应零件、总成、整车给需方的单位(包括东风汽车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生产厂)。
3.12 其他术语:引用GB/T6583-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4 职责
4.1 总则
供需双方应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方针,开展以经济赔偿和质量激励为特征的用户满意活动,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总成质量和整车装配调整质量负责制。
4.2 供方的职责
4.2.1 供方必须按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与需方签订《质量协议书》。
4.2.2 供方必须按照合同(包括《质量协议书》)要求组织生产,为需方提供合格产品。
4.2.3 供方要明确产品质量保证期和服务承诺,承担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内的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应做好出厂产品的服务工作,建立定期会签制。
4.2.4 供方有权就需方不履行合同以及由于需方的责任给供方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或申诉。
4.3 需方的职责
4.3.1 按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草拟需供双方《质量协议书》,并主动与供方正式签定。
4.3.2 需方按质量协议中规定进行进货检验。
4.3.3 需方应及时记录和反馈供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信息。并承担不合格品标识、保管不符合要求所造成的损失。
4.3.4 需方有权就供方不履行合同以及供方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4.3.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方有权调整合同中供货比例,直至向生产部建议取消合同,开发新点。
⑴进货检验连续三批判为不合格或年度累计大于10%批次不合格。
⑵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发生公司级质量事故。
⑶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虽经赔偿,但采取纠正措施不力,导致质量问题重复发生,或用户反映强烈。
4.3.6 需方对非常满意的供方,有权实行或不实行质量激励。
4.4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4.4.1 财务部负责质量赔偿和质量激励费用的结算与质量成本统计。
4.4.2 股份公司内各分公司负责质量赔偿和质量激励的管理及本办法的具体操作。
4.4.3 销售服务部门代表用户就产品质量责任向股份公司整车、总成厂索赔,整车、总成厂向责任的供方索赔。
4.4.4 生产部负责监督本程序的贯彻执行;并负责组织质量赔偿争议的有偿裁决。
5 工作流程及控制要点
5.1 供需双方质量赔偿和质量激励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5.1.1 不合格品处理原则
5.1.1.1 查清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可能对用户造成损失的程度。
5.1.1.2 采取应急措施,使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5.1.1.3 分析原因,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5.1.2 质量赔偿原则
5.1.2.1 按照总成、整车负责制原则,赔偿在供需双方(即上下工序)之间进行。
5.1.2.2 整车、总成厂按质量赔偿责任划分原则,可向分供方实行转嫁索赔.
5.1.2.3 发生不合格经供需双方确认的原则。
5.1.2.4 让步降价原则。
5.1.2.5 重复发生,加大赔偿比例原则。
5.1.2.6 特例原则。
5.1.3 质量赔偿项目责任
5.1.3.1 进货检验时不合格,退货或现场挑选、返工,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
5.1.3.2 让步产品,需方承担标识(或必要时可追溯性标识)和记录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供方承担让步降价损失。
5.1.3.3 接收检验时判为合格的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a)全检或全项抽验时,直接损失供方承担,附加损失需方承担。
b)分项目统计抽验时,直接损失供方承担,附加损失分为:当部分统计抽验项出现不合格,附加损失由需方承担;当非统计抽样项出现不合格,附加损失由供方承担;定期内验证的项目出现不合格,附加损失由供方承担;超出定期时间内验证项目出现不合格,附加损失由需方承担。
5.1.3.4 产品、工艺设计或更改所造成的质量损失由设计、更改部门负责赔偿。
5.1.3.5 在整车入库验收和售时售后换件的产品质量赔偿,属于装调质量,由整车总装配方负责赔偿,非装调质量赔偿,由质量责任方负责赔偿(质量责任方:制造、运输责任为供方,保管责任为需方)。
5.1.4 质量赔偿的依据
5.1.4.1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质量赔偿单》(见附件三)。
5.1.4.2 《质量赔偿裁决通知书》(见附件六)。
5.1.4.3 《东风汽车公司用户索赔技术鉴定单》(见附件八)。
5.1.5 质量激励原则
5.1.5.1 采取受益者激励的原则;
5.1.5.2 对供方高质量产品、优惠价格和按期交货的直接受益者为需方;
5.1.5.3 质量激励是需方的主动行为原则。
5.1.6 质量激励的依据和方式
5.1.6.1 依据:以需方每月对供方质量的统计台帐和需方每月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为基础;
5.1.6.2 方式:①优惠政策激励:a、给供应商升级,增加订货比例;b、比其他供方优先付款;c、优先安排新产品。
②一次性奖金激励。
5.2 质量赔偿项目、费用标准及质量激励标准
5.2.1 直接损失(Z),按产品报废损失(Zb)计算。
产品报废损失费(Zb):Zb=不合格品数×(单件不合格品报废价值+相关产品报废价值)
经济赔偿后,实物原则上返回供方,但需方要采取标识,防止再次流入需方。
5.2.2 附加损失(F),F= Ff +Fc + Fj + Ft + Fy + Fz + Fx + Fs
①返工费(Ff): Ff=不合格品数×单件返工时×10元/小时·人。
②材料消耗(Fc): Fc=不合格品返工的辅助材料数×标准价×110%。
③加工损失费(Fj): Fj=不合格品数量×单件工时×单件加工工时费。
④停工损失费(Ft): Ft=不合格品数量×单件停工工时×单件停工工时费(按额定生产产品工时计算)。
⑤验证费(Fy):裁决供需双方产品质量赔偿争议而进行调查、取证、分析等所发生的费用(此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Fy=产品质量检验和试验费+调查人员工时费+调查人员旅差费(工时费按30元/小时·人,旅差费执行东风汽车公司出差人员有关规定)。
⑥退货产品保管和占地费用。凡退货品,一经确定,供方应在三天内从需方现场拉走,否则,需方有权收取保管和占地费。如果供方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处理,需方有权处理。
Fz=50元/批·天(小件或小批量)
=100元/批·天(大件或大批量)
⑦信誉损失费(Fx),由于供方产品质量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或导致用户投诉,影响公司质量信誉所要求的赔偿。
Fx=责任事故处理费+声誉损失费(根据影响程度需方挽回损失所发生的费用确定。)
⑧用户索赔费(Fs):由于不合格品流入市场,引起用户赔偿的费用。(按东风汽车公司用户索赔技术鉴定单计算的费用)
5.2.3 让步降价:进货检验时不合格而让步接收产品 ,其结算价格根据让步级别在公司标准价基础上降价。其降价幅度:
①公司级让步降价幅度15-40%。
②分厂级让步降价幅度5-30%。
5.2.4 重复发生,加大赔偿比例:重复发生的不合格,其质量赔偿要在质量损失的基础上考虑重复发生系数K。
质量损失=K×(Z+F)
=K×(Zb+Fc+Fj+Ff+Ft+Fy+Fz+Fx+Fs)
式中:K=1.5或2.0首次重复K=1.5;两次重复K=2.0
5.2.5 赔偿费用的统计方法
总赔偿费用=(Z+F)K(第一次发生时,K=1)
5.2.6 质量激励标准
5.2.6.1 需方非常满意标准:
供方供货产品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或供应商评价连续12个月为优.
5.2.6.2 激励政策和一次性奖励金额:
a.供应商升级或增加订货比例;
b.比其他供应商优先付款;
c.优先安排新产品;
d.在以上三条均已实施后,供方仍保持需方非常满意1年以上,需方授予供方本年度优秀供应商称号,并发给适当的奖金。
以上a、b、c、d由需方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逐条依顺序进行。
5.3 工作流程
5.3.1 签订质量协议
5.3.1.1 股份公司分公司作为需方,按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和格式与供方协商确定产品质量协议书,明确产品质量要求、验收依据、抽样方案、抽样项目、验收设备、拒收条件等内容;
5.3.1.2 股份公司各分公司组织供需双方正式签订《质量协议书》;
5.3.1.3 协议书一旦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在执行过程中一方认为需要修改,必须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更改《质量协议书》。
5.3.2 质量赔偿确认和不合格品处置
5.3.2.1 质量赔偿确认可随时或定期进行。“定期”是针对一般的、少量的不合格品所造成的损失,供方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确认会签;“随时”是针对质量事故或批量不合格品,供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会签。
5.3.2.2 供方到现场确认包括对质量问题、不合格数量以及所要发生的质量索赔费用确认。在索赔发生前的争议,原则上由需方处理。
5.3.2.3 确认应在需方发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三个工作日后若供方仍不到现场确认,需方可视为供方无异议,继续以下流程。
5.3.2.4 不合格品需方负责标识,供方负责处理。
5.3.3 质量赔偿单据的传递
5.3.3.1 凡发生质量责任索赔,由索赔方填写《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赔偿单》并提供相应证据,由被索赔方会签(公司内供方需加盖章),或超过会签日期(四个工作日)视为无异议,四个工作日后由索赔方提供相应证据经公司生产部确认盖章直接将《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赔偿单》交股份公司财务部。有争议的按5.3.4处理。
5.3.3.2 《东风汽车公司用户索赔技术鉴定单》由销售服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信息传递,分公司按反工艺路线,执行索赔程序,原则上销售服务部门应将需要索赔的产品的旧件返回。
5.3.4 产品质量赔偿申诉与裁决。
5.3.4.1 按照“用户至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标准为准绳的原则,实施产品质量赔偿申诉与裁决。
5.3.4.2 申诉
⑴供(需)方收到需(供)方索赔单后,如有异议可在二个工作日内与需(供)方协商解决。
⑵供(需)方与需(供)方协商无结果可向需(供)方和生产部同时提交《质量赔偿申诉书》(见附件五),并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5.3.4.3 裁决
⑴生产部收到《质量赔偿申诉书》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在10天内作出裁决,对复杂的产品质量申诉可延长至30天,并用《质量赔偿裁决通知书》通知申、应诉方。
⑵申、应诉方收到裁决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没有在裁决通知书上签字反馈,生产部可将裁决通知书送财务部执行质量裁决。
⑶申、应诉方收到裁决通知书后仍有异议,可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生产部反馈,再次申请复议。复议工作由生产部提请召开公司质量委员会专家会议,进行复议裁决,复议裁决为最终裁决。
5.3.4.4 质量赔偿裁决的败诉方应承担处理申诉裁决发生的所有费用。
5.3.5 质量赔偿费用管理
5.3.5.1 对于东风汽车公司内部的子公司采用现金结算,东风汽车公司分公司所属工厂采用内部银行结算。
5.3.5.2 股份公司内部单位与东风汽车公司外部单位发生的质量索赔损失(含返工费、验证费及其它索赔损失),由财务部依据索赔单扣减责任单位货款。
5.3.5.3 经裁决的质量赔偿,由财务部按《质量赔偿裁决通知书》(见附件六)执行。
5.3.5.4 质量赔偿费用按如下原则使用:
⑴产品报废损失费Zb、材料消耗费Fc在需方生产成本中列支,但须由需方在预算限额中自由消化。
⑵返工费(Ff),加工损失费(Fj),场地占用和保管费(Fz)以及停工损失费(Ft)用现金支付给需方作为劳务补偿。
⑶验证费(Fy),事故处理费,用户索赔费,让步降价和声誉损失费在有关费用项目中列支。
5.3.6 质量激励
5.3.6.1 质量激励由需方按5.2.6标准,以及生产经营状况确定。一旦确定进行质量激励,由需方填写《需方非常满意通知单》,交供方和财务部。
5.3.6.2 政策激励和资金激励主要由需方实施。资金由财务部从有关费用项目中给供方予以兑现,如质量激励基金不够支付,从需方生产成本中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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