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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欧盟发布了RoHS 和WEEE 双环保指令,引起全球对电子电气产品环保问题的关注,也对全球的电子电气产业带来巨大的影响。RoHS 指令(2002/95/EC)要求从2006 年7 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八大类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等6种有害物质。为确保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符合其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镇江检验检疫局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文件要求,加强对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验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批批实行企业符合性声明+按比例抽批送检的检验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镇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电子电气行业已基本应对了RoHS 指令,未出现因环保指标不达标而被欧盟国家通报或召回的情况。而欧盟于2008 年提出了对RoHS 指令的修改草案,各成员国及各利益相关方经过近3年的协商、讨论、修改,终于在2011年6 月份通过了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的共同批准,并于7 月1 日在欧盟官方杂志上正式发布了新版RoHS 指令(2011/65/EU),也称为RoHS 2.0 指令。 一、RoHS 2.0指令的相关情况
RoHS 2.0指令于2011 年7 月1 日发布,并于2011 年7月21日正式实施。RoHS 2.0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18 个月内将RoHS 指令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并实施,也就是说,在欧盟各成员国内, RoHS 2.0指令的要求将不迟于2013 年1 月2日正式生效。
RoHS 2.0指令针对旧版RoHS指令中的一些模糊内容如适用范围、符合性评估方法、各相关方责任、豁免申请等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明确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的责任,更便于企业执行,操作性更强了。
RoHS 2.0指令除新增了一些内容外,还将旧版RoHS指令后续发布的若干个增补件(2005/618/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2006/690/EC、2006/691/EC、2006/692/EC、2008/35/EC、2008/385/EC、2009/428/EC、2009/443/EC、2010/122/EU 、2010/571/EU)均融合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完善的版本,便于各方的使用。
RoHS 2.0指令最大的一个亮点是,它变成一个CE 标志的指令,至此电子电气产品只有在符合LVD(安全)、EMC(电磁兼容)、EuP(能效)和RoHS(有害物质限制)四项指令时,才能加贴CE 标志。
RoHS 2.0指令中在附录I 列出了适用范围内的设备类型,共11 类。而在旧版RoHS指令中,适用的设备是引用WEEE指令的附录I。RoHS 2.0指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包含了第8类医疗设备和第9类监控仪表(在旧版RoHS指令中这两类是被排除在适用范围外的),还包含了第11 类即除旧版RoHS指令提到的10 类物质之外的设备。针对不同的设备类别,规定了不同的实施日期:
2013 年1 月2 日,旧版RoHS指令适用范围内的电子电气;2014年7月22日,医疗设备和监控仪表;2016年7月22日,体外诊断医疗设备;2017年7月22日,工业监控设备;2019年7月22日,除上述提到的设备外的设备(第11 类)。
二、对检验监管工作的建议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中国的出口企业基本已完成电子电器产品中6种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PBB 和PBDE)的替代工作,满足RoHS 2.0指令对物质限制的要求。但是,RoHS 2.0指令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广泛宣传、督促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准备适合的材料才能符合RoHS 2.0指令的要求。
1.对检验检疫机构而言,需要关注的有:
(1)认真研究欧盟RoHS 2.0指令的内容,并将RoHS 2.0指令在系统内和企业进行广泛宣传贯彻。要求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总体要求,着手收集相关的信息,以提高把关服务的质量。
(2)我们在检验监管工作中也应重视对企业的宣传,提高其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符合RoHS指令建立、实施、保持的监管工作。从短期来看,受欧盟RoHS等环保指令的影响,我国机电业在产业链上相关企业将面临生产成本、技术改造的压力,盈利能力将降低,甚至有的企业会面临破产的风险;但从外贸可持续增长的角度来看,欧盟的“双绿”指令可以迫使我国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提高产品的环保标准,改进产品技术构成,促进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近年来我国和欧美等国不断发生的贸易摩擦表明,我们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污染环境为代价获得的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已难以维持,应该及时调整低价格的出口策略。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RoHS 2.0指令的实施带来的既是危机更是契机。作为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在面对壁垒,应对挑战时除了要及时做出调整,从容应对外,还应该做好自身修炼,掌握自有核心技术,从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上赶上发达国家,向世界领先水平发起冲击,这才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发展基础。
2.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于欧盟RoHS 2.0指令,从企业层面,需要特别关注的有:
(1)在设计和制造中确保电子电气产品不含6种有害物质,采取供应链管理以及必要的检查和测试、承诺等手段。
(2)CE 标志。对于已出口欧盟的企业而言,这不是新的内容,因为大多数产品为了符合LVD和EMC以及如适用ErP 指令等已加贴了CE 标志,现在需要附加符合EuP(能效)和RoHS(有害物质限制)指令时,才能加贴CE 标志。
(3)符合性声明。对于贴有CE 标志的产品,都需要有符合性声明。针对RoHS 2.0指令,企业需要在现有的符合性声明中把RoHS 2.0指令包含进去,也就是说企业提供一份符合性声明即可,其声明内容要包含LVD、EMC(如适用ErP)及RoHS 指令的要求。为此,企业必须修订他们销往欧盟的所有型号的电子电气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4)各种标识要求。检查企业现有出口产品上的标识信息,看看RoHS 2.0指令要求的标识内容(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联系地址、产品型号/ 批号/ 系列号),是否已被覆盖,如无,则需要补充相关信息。
(5)技术文档的准备。对于企业而言,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也是应对RoHS 2.0指令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根据技术文档所要求的具体内容,逐项准备与落实,注意收集、记录与有害物质控制相关的证据与资料(如设计文件、测试报告、过程管理文件等等),翻译成出口市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并保存10 年。
(6)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本次修订并没有增加新的被限制物质, 但RoHS 2.0指令要求欧盟委员会必须在2014 年7 月22 日前考虑对被限物质清单的增补, 所以预期未来被限物质种类会增加。同时,在本次修改过程中,HBCDD(六溴环十二烷)、DEHP〔二(2-乙基己基) 磷酸酯〕、B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和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4 种物质被识别出来,其危害性将被优先评估,虽然目前这些物质未被禁止,但已被关注,企业应识别自己的产品是否含有这些物质,并提早开展替代工作,有利于将来这些物质被禁止时,能够实现无缝过渡。
RoHS 2.0指令在各成员国间实施日期为2013年1月2日,留给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仅有近一年半的过渡时间。目前半年已经过去了,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对供应链物质的管理,收集、补充相关的资料,完善相关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RoHS 2.0指令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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