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59|回复: 4

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解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2 23: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质量管理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得在企业干上一辈子吗?如果干得不开心,想辞职,就必须支付企业违约金吗?

案例回顾:

赵先生今年42岁,在某大型企业工作了22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竞聘部门经理一职时,赵先生落选,和赵先生同一部门的李先生竞选成功。李先生当上经理后,对赵先生的岗位进行了调整,赵先生被调到了后勤。上任新岗位后,赵先生的奖金大幅缩水。赵先生多次要求回到自己胜任的业务部门工作,均遭拒绝。赵先生提出辞职,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赵先生跑业务多年,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如果赵先生坚持要走,那么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说法: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终止日期,并且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出现,就可以一直履行下去。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三种情况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的同时,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赵先生遇到的问题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因此赵先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发表于 2013-1-13 00: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啊,有学习了,对于劳动法需要学习的地方还很多!
发表于 2013-1-13 09: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不多学习就是法盲,被卖了都不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YL2468 发表于 2013-1-13 00:14
啊,有学习了,对于劳动法需要学习的地方还很多!

尤其是管理人员更应该熟悉有关的劳动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QPDCA平台自律公约|QPDCA质量论坛 ( 苏ICP备18014265号-1 )

QPDCA质量论坛最好的质量管理论坛 GMT+8, 2024-11-15 11:44 , Processed in 0.120696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无锡惠山区清华创新大厦901室0510-66880106

江苏佳成明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