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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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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20: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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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L2468 于 2013-2-4 12:48 编辑

2013年第16号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1月22日


发表于 2013-2-4 12: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调整如下:
一、2013版《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5199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422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491,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二、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一)对18个涉及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HS编码监管类别(“L”)进行调整,取消10个HS编码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监管,增加8个HS编码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监管(详见附件1)。
(二)根据2013年度的HS编码合并、拆分、调整情况,对《法检目录》进行对应调整。

三、2013版《法检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特别解释如下:
(一)HS编码7102100000、7102210000、710231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二)前四位为2516、2607、6802项下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仍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HS编码8414301101、8414301102、8414301190、8414301202、8414301290、841850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HS编码8418101000、8418302100、8418402100、841869902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131号联合公告《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HS编码3924100000、761510901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HS编码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五)涉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检验检疫监管
0501000000等7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或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或“A/”。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口公告前一律禁止进口。详见附件2。
0510001010等41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出口公告前一律禁止出口。详见附件2。
0506909011等3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分别保留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出口公告前一律禁止进出口。详见附件2。
(六)食品添加剂类仍按照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第70号)和《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有关要求执行。同时,根据申报用途确定的检验检疫类别。如企业申报为“医药工业用途”等属于非食品用途的,可参照《公告》中“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医药监管事宜,请企业咨询有关主管部门。

四、为方便管理,在CIQ2000系统中部分对应商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HS编码的CCC入境验证类别设为“L”,但“L”仅作为对应商品的验证提示,不作为对应商品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监管条件。

五、对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包括成套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附件1:检验检疫类别调整的商品目录.xls

25.5 KB, 下载次数: 0

附件2:法检目录内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xls

2.07 M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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