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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输欧水产品须用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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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09: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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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国门时报》
摘要: 根据2012年11月颁布的欧盟法规1012/2012要求,2013年3月1日后抵达欧盟的水产品均须使用新版卫生证书。这是欧盟继2006年、2008年两次修改证书格式后对输欧水产品卫生证书作出的又一次修改和补充。



    根据2012年11月颁布的欧盟法规1012/2012要求,2013年3月1日后抵达欧盟的水产品均须使用新版卫生证书。这是欧盟继2006年、2008年两次修改证书格式后对输欧水产品卫生证书作出的又一次修改和补充。
    与目前使用的证书相比,此次改版主要调整了三项内容。一是鉴于之前的欧盟指令已经不再把流行性溃疡综合症(EUS)列为外来疾病,为保证欧盟法律的一致性,证书中涉及流行性溃疡综合症的相关条目被删除;二是调整了HS编码适用范围,增加0308、1516、1518和2106等条目,涉及水生无脊椎动物、动物源性的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动物源性的油脂、非食用动物产品等多个种类的产品;三是修改了部分表述方式,停止使用已被废止的组织名称“欧洲共同体(Community)”而改为使用“欧洲联盟(Union)”,使证书更加规范和准确。
    据了解,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管理相当严格,不仅要求出口国的加工企业和捕捞加工船必须通过考核并获得注册,还要求每一批进入欧盟的产品须随附出口国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按照新版证书要求,提前到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输欧水产品的检验和出证工作。同时,严格按欧盟新规要求组织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卫生安全保证体系,确保水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欧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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