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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助理收回扣1.5万 律师辩称“被诱惑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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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07: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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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助理阿云向供应商索贿,供应商“密告”采购经理,时隔9日后,采购经理向警方报案,次日,阿云收到供应商1.5万贿款被抓。  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阿云被指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阿云当场认罪。但是,阿云的律师为其辩护称,供应商是明知其索贿,而“诱惑”该行为发生,请求法庭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予以轻判。
  现年37岁的湖北女子阿云,原系东莞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助理。
  今年9月4日,该公司供应商莫先生向阿云上司采购经理“密告”,阿云于今年6月至9月期间,多次向供应商莫先生索要6月份订单5%的回扣14392元。
  “密告”9天后,在9月13日,采购经理向警方报案。而在次日11时许,莫先生在该公司接待室内,将15000元回扣款交给阿云。
  随后,警方在公司内将阿云抓获,并当场缴获赃款15000元。当日阿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焦点
  采购经理与供应商故意“追求”行贿证据?
  起诉书称,阿云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昨日,在法庭上,阿云说,她是今年才来公司工作,供应商莫先生与该厂合作十年多,接单根本不需要阿云的帮助,而订单的决定权在经理手中,阿云也没有能力帮助莫先生。
  阿云的辩护律师则称,该案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另外,莫先生是明知阿云没有相应职权还向其行贿,明显不是为了向其谋取利益,而是要收集阿云的受贿证据。
  同时,采购经理事先明知阿云的行为,他没有及时制止,反而是追求阿云犯罪证据,在等莫先生给了钱后,就马上通知警察过来。阿云的辩护律师称,希望法庭能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形,给阿云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检察官认为,阿云先后多次向莫先生表示索贿,阿云的犯罪事实存在。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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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5 09: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扣是不能跟采购沾边的,但沾边的却太多太多。
看来这个助理是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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