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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四冲程汽油发动机且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汽车。 本标准也适用于装用燃用其它燃料(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的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T 3845-98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车双怠速污染物 指汽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及高怠速(2000±50r/min)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M2和N1类车辆。 3.4 M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3.5 M2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6 N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3.7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吨的M1类车。 3.8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之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9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t的汽车。 3.10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和新进口的汽车,其行驶里程在3000km以内(含3000km)的汽车。新车上牌照时,由于某种原因行车里程已超过3000km,仍按新生产汽车标准执行。 3.11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2 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1公斤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4 试验方法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试验方法按GB/T3845-93的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