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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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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21: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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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对包装饮用水市场的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的包装饮用水除了名称和种类繁杂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执行的标准也是各有不同,而专家认为,现在饮用水的标准不仅是数量众多,更让人担心的标准混乱,而这正是造成包装饮用水乱象的根本原因之一。
  部分包装饮用水的名称、配料等标注同样混乱。在这款矿物质水中,记者发现其标注的指标全部为“0”。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 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我们的标签的标注,一个就是说应该标产地、标标准,同时要标重要的水质参数。特别是特异性的水质参数,那么在标注的时候跟水质没关的是没必要标的。比如蛋白质、氨基酸、脂肪等等。因为饮用水是不需要这些东西,同时标注的时候要符合规定,比如说不能标“0”。一般要求(标注)“不得检出”或者“低于检出线”或者“没有检出”等等这种字样。而不是说标注了“0”。这是不符合科学原理的,也是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
  而这两瓶名称分别为“岩滴”和“深层矿岩水”的包装饮用水,也让消费有些糊涂。
 
    记者:(知道)这是什么水吗?
  消费者:山岩里的水,这不叫岩滴。
  记者:你怎么看出来的?
  消费者:我就看这有字。
  记者:因为它的名字让您感觉到了是吗?
  消费者:对对对。 

  但记者查看后发现,其大字号名称的下方,用稍小字号标注了“饮用矿物质水”,配料表中也显示:纯净水、食品添加剂。而这两瓶名为“岩滴”和“深层矿岩水”的饮用矿物质水,价格却比其它矿物质水贵了将近一半。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 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市面上有一些瓶装水,它标注的是饮用矿物质水,但是标注的字很小,有的消费者可能也没认真看,还有的看完以后,他也会没太注意,就认为这个是矿泉水。实际上这个跟矿泉水有很大的差异。因为矿泉水是有专门的标准,矿物质水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目前可能只有企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

  法律专家认为,如果企业存在利用字号大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北京律师协会律师 默立: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误导虚假宣传”。另外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利用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如果企业有这种行为,就构成违法。
  记者在市场上购买到了28种包装饮用水,用了15种不同的名称、执行了10个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大致可分三类:
  GB是国家标准的字母缩写,有18个品牌的矿泉水、纯净水执行2个国家标准;
  DB开头表示地方标准,仅有1个天然饮用水品牌执行地方标准;
  Q开头则表示是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有7个包装饮用水执行了7个不同的企业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 副院长 丁爱中:国家标准里面对水这块也还有好几个标准,一个是饮用水的标准,桶装水的卫生标准,饮用纯净水的标准,还有天然矿泉水的标准,另外还有地方的标准,浙江的地方的标准,另外还有企业的标准,标准比较多。
  与包装饮用水有直接关系的国家标准共有四个,分别是: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了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是纯净水的质量要求; 
  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是纯净水的卫生要求;
  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这个国标适用范围最广,规定了除GB17324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其中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和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二者规定的是同一范围内的产品,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卫生部于1998年、2003年制定或修订。
  2009年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由质监部门转移给卫生部门,但这两个标准至今未完成整合。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当时这两个标准刚才说了是由不同的部门,因为当时管理上一个原因,因为我们的管理是不断进步的,所以在当时特殊情况下,卫生部是管理饮用水的,质检总局是管我们的质量的,所以它是分别来做的(标准)。但是现在我们都统一由(卫生计生委)来管,所以实际上是可以统一由(卫生计生委)来制定这个相关的标准。但是我们国家的标准制定都是要通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他们统一来立项批准的,所以最终还是要通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统一颁布,是可以统一的,而且应该要统一。
  专家建议将GB17323和GB17324整合为一部饮用纯净水标准。它与GB85374是两个具体的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那么其他种类的包装饮用水以什么标准为依据呢?这就是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瓶(桶)装水的标准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那么它是规定了比如说自来水作为水源,做进一步的处理然后达到一个要求。但是我们现在市面上,这个瓶装水的名称特别多,有各种各样的头衔。那么这些里面实际上是没有标准的。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有明确要求:“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然而专家认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地方或企业标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那么现在我们国家规定,有时没有国家标准的时候,允许企业做地标,这个我觉得可能就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它研究不充分的时候,它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它可能就做了地标了,那么这个因为你是食品也好、饮料也好,就会有比较大的风险。所以我个人觉得就是说首先应该有国家标准,然后在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地标不能低于国标,然后企业标准不能低于地标和国家标准。
  但专家说我国企业标准现状是:自定标准良莠不齐,给其标准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企业监督地标,理论上来讲,主要还是企业自我的一个约束行为,自我监督。当然,国家的主管部门会有一个抽检,那么更主的要还是企业的一个自律行为。所以这个我觉得,在我们市场经济前提下也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利益的追求,往往可能就会达不到我们理想的状态。
  另外,地方标准还涉及到跨地区销售的问题。今年上半年,广东的杨先生在当地超市购买到了一件包装饮用水,生产厂家是广东当地公司,产品标准号却是浙江的地方标准。
  那这种情况,企业和地方监督部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那么根据规定,它应该在生产地满足生产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比如A省的标准。那么如果它在B省销售,它同时还要满足B省的地方标准。所以它要双重满足,就是说一个是生产地一个是销售地。而且应该在它的标签上有所注明:生产地是哪儿,标准是什么。然后销售地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其他执行地方和企业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产品,是否也有相似的违规行为?记者无法统计,因为我国部分企业针对“企业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不对外公开的。然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因此,专家呼吁企业公开企业标准,促进企业间良性竞争,防止企业为谋取利益而降低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 副院长 丁爱中:我觉得应该是现在我们很多的管理啊,包括公众的知情权啊,现在这块可能还是要进一步加强。 那么你的生产的技术过程可能是一种商业秘密,但是你的标准,让老百姓知道你的产品质量,这个应该告知老百姓的。
  今年5月,媒体质疑《瓶(桶)装水卫生标准》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宽松。记者查看了四个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在大肠菌群指标的标注中确实存在差别。《瓶(桶)装水卫生标准》和《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大肠菌群”指标为“MPN/100ml≤3”;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则规定“不得检出”。专家说这是由于标准制定的时间导致的。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瓶(桶)装水卫生标准》是2003年制定的,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最早是1985年制定,2006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但《瓶(桶)装水卫生标准》和《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并没有随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改而进行修订。所以在2006年后《瓶(桶)装水卫生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和《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大肠菌群指标就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北京律师协会律师 默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所有喝的水都要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有关于饮用水的标准均不得低于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否则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瓶装水标准》和《纯净水标准》与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存在矛盾。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予以修订,以防部分企业以此为借口,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饮用水。
  就是说无论包装饮用水执行什么标准、有哪些项目缺失、或标准间存在哪些矛盾、有什么交叉空白,都要以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人们常说的自来水标准为最低标准。
  记者还发现,2008年制定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在“大肠菌群”的限制中,标注既不是“小于等于3”,也不是“不得检出”,而是 “0”。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但是我们在矿泉水标准里面它列的是“0”,这是不科学的。因为我们从检测的角度来讲,它只能说是“不得检出”,不能说是“0”。所以这也是在今后的标准制定的时候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主持人:标准对于产品质量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目前的包装饮用水标准的混乱状况,对于包装饮用水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是没有任何好处的。那么,我们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到底应该如何规范呢,继续来看记者的调查。
  与包装饮用水有关的四个国家标准和若干地方、企业标准都是基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自来水国标制定的。那么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否符合现代人的饮水要求? 这个标准是高还是低呢?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 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我们一般认为自来水的标准是个及格线。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考虑第一个是地区的差异,因为不同的地区它可能经济发展水平会有差异,那么自来水处理是要比较高的成本;第二个是说,我们要考虑到我们现实的情况,就是我们整个国家的发展情况;第三个要考虑到我们现在的科技的水平。所以总的来讲,它是在保障居民的或者用水者安全的前提下,一个比较中等的标准,或者我们说是一个及格线。所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是我们值得骄傲的,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可以比它做得更好,这才是我们值得骄傲的。
  记者查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发现,其规定的106项指标基本都是确保饮用水的安全。而如钾钠钙镁等涉及到健康的指标限制,该标准并没有提及,这些限值只在《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国标中做了规定。作为公众的基础用水,“安全第一”是必然,但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的进步,人们对饮用水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将“安全、健康”同时纳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我国所有关于饮用水的标准,在某些内容条目和表述上,都有修订的空间。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我们目前国家的饮用水或者其他相关的标准,那么有一些条目,它还存在不科学的地方,因为原来我们基础科学的研究做得不够,那么很多是借鉴国外的标准来的,那么有一些可能不符合中国的情况。另外是关于每一个条目里面的限值,它也不是那么合理,这个也是需要做一些相关的科学研究,去更新要定期更新。
  2012年6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全面披露: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水样达标率为83%,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样达标率为79.6%。尽管如此,公众对自来水仍然存在疑虑,我们想问:这20.4%的不合格自来水在哪里?这种不确定性,让每个人都有种不安全感。
  对此,专家呼吁,定期公布合格与不合格自来水地区名单,每天公开自来水检测数据,不乏是还公众对公共饮水信心的一种尝试。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 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公开以后呢,可能危害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也有助于大家认识,正确认识这个水质。不公开的话导致大家会对水质有很多的怀疑,也就是说会对于我们自来水水质的安全过度地不相信。所以从我来讲,我是积极支持水质公开的。即使是我们目前没有达标,可能是有各种原因,我们也会尽快想办法去解决它的,这样也是好的。
  对于目前我国包装饮用水行业存在的“多种名称”、“多个标准”,“标准未及时修订”和“产品名称、标注混乱”的现象,专家建议应尽快废除旧的标准,简化产品名称和分类,并尽快统一包装饮用水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21: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包装饮用水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有相关部门展开了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那么这次清理到修订又要经历多久呢?

  记者统计了我国有关“饮用水”的标准,从国家级饮用水标准制定、颁布的周期上看是10年左右,有的甚至长达20年几年,标准更新速度较慢。针对这一问题,专家建议应该通过立法解决。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 饮用水安全研究所 所长 刘文君:因为美国关于饮用水它是专门有一个法律,它是1974年通过的,叫《安全饮用水法》 。那么在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一部针对饮用水的一个法规。虽然相关的专业人士讨论过,但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我个人认为是需要有一部专门针对饮用水安全的那么一个法律。这里面会涵盖了我们刚才提到的标准的更新、标准的制定等等相关的问题。这样我们就能够更好地促使我们这个行业的管理和它的发展。

  没有一个统一有效可操作的标准,也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造成了困难。因此专家认为尽快修订、统一饮用水的标准,是规范饮用水行业的当务之急,也是促进整个饮用水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7-10 12: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消费者还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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