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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的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