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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第1章 总 则 1.目的: 为建立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化, 合理化以确保公司和全体员工的权益获得充份保障并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特制订本规章。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全体员工之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 悉依本规章办理。 第2章 员工录用、聘用及离职 1.面试人员经过部门主管筛选应聘资料后, 由用人部门主管根据部门实际情形进行面试、考试, 面试过程中对面试人员要尽可能全面了解, 面试记录要填写详细, 有意录用的人员[应征报名表]上须淸楚注明录用职等及薪级。经试用期试用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人事部门并根据不同性质人员与其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试用期满日由人事管理部门将试用人员的基本数据填写好, 交由用人部门主管考核, 考核项目为试用期间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与同事间人际关系等方面之评核并拟订考核意见, 新进人员为课(副)长级(不含)以下人员, 核准权限为用人部门经理, 为课(副)长级(含)以上人员, 核准权限在董事长, 各级新进人员经相关主管准后, 由人事部门建档存放。 2.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端或工作绩效欠佳或无故旷职者, 在试用期内随时可停止试工并予以辞退。 3.公司录用之班长及三职等(含)以上人员, 必须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其保证人必须有公司登记所在地的正式户口(一名)或本公司四职等(含)以上人员(一名), 且在[保证合同]上签名, 否则不予录用。 3.1保证人的范围和资格: 3.1.1保证人的范围和资格依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 3.1.2如个人保, 限有永久住址, 长期身份证且有固定职业者方有资格。 3.1.3团体单位保证应盖单位公章始有效。 3.2下列情形不得担任保证人: 3.2.1. 服务于本公司担任三职等(含)以下人员。 3.2.2 无经济来源或无正常行为能力者。 3.被保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之责任, 且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3.3.1. 营私舞弊或其它一切不合法行为, 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3.3.2 悬欠帐款不清者。 3.3.3 窃取商业机密、技术数据或财物者。 3.3.4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3.4.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 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待被保证人另觅保证人办妥新手续后, 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3.5. 保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被保证人应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 且应于下列情形发 生后十五天内, 另行觅妥保证人。 3.5.1 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3.5.2 保证人宣告破产者。 3.5.3 团体保证单位倒闭或解雇者。 3.5.4 保证人之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而无力保证者。 3.6 被保人离职三个月后, 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事, 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3.7班长及三职等(含)以上新进人员, 自报到日起30日内必须办妥[保证合同], 否则不发放工资, 60日内未办妥[保证合同]者予以辞退。 3.8 已缴交[劳动手册]者或经董事长特准者, 可不必再签[保证合同]。 4.试用人员报到时, 须详细填写[职工登记表], 并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表件、证明文件: 4.1身份证件(附于职工登记表后)。 4.2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无工作经验者免缴)。 4.3近期证件照三张。 4.4健康检查证明。 4.5学历、专业技能证明。 4.6其它必要之文件。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雇用: 5.1被剥夺政治权尚未复权者。 5.2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5.3吸毒者。 5.4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5.5患有精神或传染病者。 5.6品德悪劣, 行为不端者。 5.7健康检查不合格者。 5.8未满十六周岁的沪籍未成年人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外省籍务工人员。 5.9提供不实或假伪证明材料者。 6.新进外省籍员工应于报到日起十五天内办妥【暂住证】, 超过十五天仍未办妥【暂住证】者予以辞退。 7.员工离职规定按【联恒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离职规定】办法执行。 7.1本公司员工因故离职、退休者皆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7.1.1一、二职等人员离职, 须提前七天递交书面申请书。 7.1.2三、四职等人员离职, 须提前十四天提出书面申请书。 7.1.3五职等(含)以上人员离职, 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书。 7.1.4离职人员于离职日前须依规定办妥各项手续, 填写离职单和移交清册。 7.1.5离职人员未依规定提出离职申请单而自行离职, 除以除名处分外并罚扣五日的工资全薪。 7.2离职人员当月之薪资发放: 7.2.1依规定程序申请离职批准并办妥离职手续的, 在离职当日结算工资并发放。 7.2.2未依规定程序申请离职或未办妥离职手续的, 在离职日的次月十日结算工资并发 放。 7.3离职之核决权限: 7.3.1. 凡四职等(含)以下之员工离职申请由部门经理核决后转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及结算工资。 7.3.2 凡五职等(含)以上之员工离职申请由董事长核决后转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及 结算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