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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文中简称为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读《管理办法》全文,共有三十条,该《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管理办法》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
质检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三、消费品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
四、强调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
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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