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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流程的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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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0: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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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员工张三于2012年5月份提出书面离职报告,经协商,其岗位招到适合的人后,再进行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但直至11月才确定交接人,当被交接人准备交接的时候,张三决定不走了,如果公司非要他走,张三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请问该如何处理,离职流程还有效么?需支付赔偿么?
发表于 2012-11-16 10: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还真没有配到或者看到过啊,可以不走啊,都过期了啊,一般都是一个月搞定离职的啊
发表于 2012-11-20 11: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年时候遇到过这样一件事。。。不过不一样的是那个人是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离职的,,说明一个月后离职,但因为半个月的时候他们公司人招到的同时,那个提出离职的人要求不走了。。

当时我以前的公司的处理办法是:第一、因为公司己经同意与A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还是决定除去他的职务。第二、因为他是在离职期间决定不走的,所以己经不存在支付赔偿金之说。。

你说的情况,他在5月提出离职,但人没走,还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这样就不能在半年后开除他,如果公司要张三走,必须支付赔偿金
这个问题就像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一样的。

一个人事朋友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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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0 12: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深圳时,有多家公司可以当天走,当天结算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0 12: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後の冰吻 发表于 2012-11-16 10:39
这个我还真没有配到或者看到过啊,可以不走啊,都过期了啊,一般都是一个月搞定离职的啊 ...

在深圳时,有多家公司可以当天走,当天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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