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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给政府采购立规矩 供应商十种情形或将上"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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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5: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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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木森林2012 于 2012-11-25 15:04 编辑

社会各界对廉政建设日益关注,我省拟出台办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记者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供应商有十种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草案规定的十种情形包括: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违规签订合同的;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9、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或拒绝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有质疑怎么办?根据草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并在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认定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记者了解到,草案注重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公开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制定全省发展规划,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草案申明,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段丹峰)
发表于 2012-11-25 15: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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