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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防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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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5: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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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
   采购机构针对“恶意串通”现象可以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加强管理措施。但总的说来,采购机构从行政手段方面对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的控制力度不大。但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业务制度建设方面大显身手,方式得当就能够有效遏止“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

    一是规范标书领取制度。如标书领取制度建设,要注重泄密方面的管理,不能让领取人按先来后到的顺序在一张纸上登记,无形中让后来者知悉了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一些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信息就有可能被泄露,因此登记制度要严密,要一家一登,最好是实行计算机管理,取消人工登记方式,对领取标书的步骤、方式方法、登记、汇总、使用等实行专人信息化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减少人为泄密的几率,提高责任追查的力度。

    二是坚决剔除歧视性条款。为防止投标文件的歧视性条款,可采取标书发放前的论证制,邀请专家,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标书的论证工作,独家垄断或相串通条款会在行家与同行之间暴露无遗。建立标书修正机制,在标书中明确注明有效的书面质疑时间,由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做出解释,并公告所有潜在投标人,通过以上程序,在标书制作方面歧视性内容的串通行为会得到有效遏止。

    三是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抵制监管部门行政乱作为行为。还有采购方式、采购时限的使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全面落实当地政府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这样做就能够有效地防止串通与垄断中标结果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肃评标纪律,坚决打击采购人评标不规范行为。采购人评委只占一名,是三分之一、五分之一、甚至是七分之一的角色,不能也不得左右中标结果,评标过程要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分办法以及法律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任意修改和变调。

    五是严格内部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监督的良性工作机制,关键岗位不得兼任。政府采购事务的处理不能一人说了算,采购过程一人不得全程参与,尽可能达到阶段性的监督效果。  

2、对监管机关的行为也要加强监管
   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然而对于监督机关乱作为行为,集中采购机构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只有一条路:坚决抵制。明知是监管部门行政乱作为而盲目执行,是对政府采购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坚决抵制行政乱作为至少有以下两点好处:一则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二则也保护了自己,因为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一旦知法犯法,也难辞其咎。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向领导和监察局报告行政乱作为情况,以便及时纠正错误行为,从行政审批制度上彻底杜绝恶意串通行为的发生。

3、加强宣传,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利用一切机会宣传政府采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宣讲,采购机构可以现身说法,利用恶意串通行为受到查处的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制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4、加大惩处力度,对恶意串通者一经查实要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对供应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发现通过恶意串通谋求中标的,中标结果一律无效,按照采购法第77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禁止一至三年政府采购参与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购人及监管人不良行为将书面报所在单位领导及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通过法定惩处措施的执行,坚决打击和遏制串通行为。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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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6: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采购这块肥肉,看来政府也在加大力度监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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