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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者的诸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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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9: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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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一般都会与劳动者约定一个试用期。是不是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对劳动者“炒鱿鱼”?劳动者是不是也可以随时跟用人单位“说拜拜”?

为了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权限作了明确和细化。

1.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时间长短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针对劳动合同制度转制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以及用人单位对在岗劳动者进行转岗时,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借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规避法律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和一些用人单位短期使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4.规定了试用期约定不成立的情形。

针对某些用人单位先“试用”劳动者,然后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任意辞退劳动者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劳动者工资的保障。

针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任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

7.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发表于 2012-12-28 19: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我怎么没了解那么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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